政经

最高补助1亿!青岛“大招”吸引金融机构落户自贸区

为充分把握自贸区获批机遇,青岛市对落户自贸区(青岛片区)的金融机构除给予自贸区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若干政策外,还将从吸引金融机构落户、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鼓励金融创新、吸引金融人才等方面进行奖励和补助。其中,对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补助1亿元


聚集金融资源


(一)对在自贸区(青岛片区)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1.一次性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一次性补助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2.经济贡献补助。自开业起5年内,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给予适当补助。


3.办公场所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鼓励金融机构注册地区(市)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给予补助;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自贸区(青岛片区)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青岛市汇总纳税的,业务管辖范围只覆盖山东省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业务管辖范围包括山东省及其他省份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经市政府批准,对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参照本政策给予适当奖励。自贸区(青岛片区)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对青岛市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机构等特别重要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


完善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QFLP)工作办法、研究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QDLP)办法,畅通资金流动渠道,优化审核流程,积极争取试点额度,促进跨境创投风投机构落户自贸区(青岛片区)。


对在自贸区(青岛片区)注册,资金托管账户设在青岛市且认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下同)的创投风投机构,在其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后,按照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对支持创投风投政策出台前已在自贸区(青岛片区)注册设立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的,对新增实缴资金按照上述政策给予奖励。对在自贸区(青岛片区)落户的创投风投机构并且在自贸区(青岛片区)有实际运营机构和常驻办公人员的,将提供办公场所。


鼓励金融创新


(一)项目创新奖。对金融机构在支持实体经济、财富管理建设等方面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予以奖励。一等奖1个,奖励100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30万元。


(二)研究创新奖。对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创新发展、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等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一等奖1个,奖励50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20万元。


吸引金融人才


(一)支持金融机构引进金融和财富管理高端人才。对新引进的金融和财富管理高端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家补贴;有住房需求的,为其提供为期3年的免费人才公寓;在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鼓励金融和财富管理高端人才在自贸区(青岛片区)创新创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遴选一批金融和财富管理高端人才,根据其经营业绩和贡献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市本级扶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对金融高端人才,按照其上年依法认定的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金融高端人才补助标准如下:


劳动报酬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8%给予补助;劳动报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10%给予补助;劳动报酬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按劳动报酬的12%给予补助。


(四)自贸区(青岛片区)金融高端人才,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可办理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享受相关待遇。


(五)自贸区(青岛片区)入选的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直接纳入青岛金融高端人才的奖励和保障服务管理;入选齐鲁金融之星的人选直接纳入青岛金融之星管理。


(六)自贸区(青岛片区)入选的青岛金融之星按规定可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当年评选,下一年度集中发放;择优推荐参加山东省齐鲁金融之星选拔;青岛金融之星所在单位每年应安排其不少于7天的带薪培训学习。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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