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

三部委发文: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享受“零关税”的设备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金属采选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煤化工业、核燃料加工业、电石法聚氯乙烯业、金属冶炼和压延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煤制品制造业、核辐射加工业、小水电业、燃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业等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清单将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通知指出,“零关税”生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党中央着眼于国际国内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统筹考虑、科学谋划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彰显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决心的重大举措。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分为探索阶段、初步建立阶段、持续深化阶段、完全成熟阶段共四个阶段进行。


探索阶段(2018年-2020年):全面实施海南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8]34号),复制借鉴其他自贸区成功经验,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海南自贸区试验任务(184),国际开放度显著提高。同时,在部分园区,压茬试行自由港某些政策,比如零关税、简税制、低税率,放权审批,更开放的市场化运行等,加快探索构建自由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做好从"自贸区"到"自由港"衔接。


初步建立阶段(2020年-2025年):初步建立起自由港政策和制度体系,营商环境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是最为重要和关键阶段。


持续深化阶段(2025年-2035年):形成更加成熟、更具活力的自由开放经济新体制,营商环境跻身全球前列,充分体现国际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


完全成熟阶段(2035年-2050年):建成特色鲜明、世界著名的现代化自由贸易港,形成高度自由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的制度体系,成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标杆和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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